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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一、行政许可(共3项)

根据《株洲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该3项行政许可由社团科负责。

(一)执行科室责任:

1、受理申请;

2、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材料进行初审;

3、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对其具备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

4、公示审定结果;

5、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及时将同意许可的文件及相关证书发放给申请单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6、按要求将有关材料归档。

(二)执行科室负责人责任: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对其具备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

2、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3、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意见,根据考察评议情况,提出复核意见:对符合条件、通过评议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未通过考察评议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三)执行经办人责任: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4、提出初审意,交科室负责人复审。

5、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6、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同意许可的文件及相关证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7、对不予以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以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8、按要求将有关材料归档。

(四)执行审批人责任: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执行科室评议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二、行政处罚(共19项)

(一)根据《株洲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第1项行政处罚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负责。

1、执行科室责任:

(1)受理违反《殡葬管理条例》乱埋乱葬、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开发经营性公墓等行为的举报,对情况属实的立案调查;

(2)通过工作检查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

(3)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4)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进行当场处罚;

(5)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案件提出处罚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查;

(6)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相对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相对人;

(8)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2、执行科室负责人责任:

(1)审查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或本部门工作检查记录,提出是否立案查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2)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4)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

(5)审查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调查取证材料,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6)审查《行政处罚告知书》;

(7)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主管领导审定;

(8)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3、执行经办人的责任:

(1)受理社会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答复举报人,并告知举报人将向有关行政机关移交其举报材料;

(2)通过工作检查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

(3)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报科室负责人审查后送达;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科室负责人审查后送达;

(6)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7)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4、执行审批人责任:

(1)审查立案报告表并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案件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

①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签署《行政处罚决定书》;

②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④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根据《株洲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第2-19项共18项行政处罚由社团科负责。

1、执行科室责任:

(1)受理社会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对情况属实的立案调查;

(2)通过工作检查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

(3)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4)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进行当场处罚;

(5)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案件提出处罚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查;

(6)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相对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相对人;

(8)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2、执行科室负责人责任:

(1)审查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或本部门工作检查记录,提出是否立案查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2)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4)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

(5)审查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调查取证材料,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6)审查《行政处罚告知书》;

(7)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主管领导审定;

(8)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3、执行经办人的责任:

(1)受理社会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答复举报人,并告知举报人将向有关行政机关移交其举报材料;

(2)通过工作检查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

(3)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报科室负责人审查后送达;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科室负责人审查后送达;

(6)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7)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4、执行审批人责任:

(1)审查立案报告表并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案件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

①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签署《行政处罚决定书》;

②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④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强制(共2项)

根据《株洲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两项行政强制由社团科负责。

1、 执行科室责任:

(1)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行政强制书面申请;

(2)对行政执法申请进行初审;

(3)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并实施;

(4)按要求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2、执行科室负责人责任:

(1)审查经办人提出的行政强制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审批责任人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并说明理由。

3、执行经办人责任:

(1)提出行政强制申请;

(2)报科室负责人初审;

(3)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处理,对经审批同意的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并负责执行,审批不同意的取消行政强制申请;

(4)按要求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4、执行审批人责任:

(1)对提出的行政强制申请进行审批;

(2)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签署不许可意见及理由。

四、行政确认(共3项)

(一)根据《株洲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第1、2项共2项行政确认由基政处负责。

1、执行科室责任:

(1)受理涉及港、澳婚姻登记申请人要求确认的事项;

(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法定要求的及时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4)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2、执行科室负责人责任:

(1)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科室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复审;

(2)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执行经办人责任:

(1)受理申请人请求确认的事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根据审查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3)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4、执行审批人责任: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科室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二)根据《株洲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第3项行政确认由优抚科负责。

1、执行科室责任:

(1)受理各县市区民政局上报的优抚对象伤残等级评定要求确认的事项;

(2)对各县市区民政局提供的评残对象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核定;

(3)根据核定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4)每半年将审核的材料,根据等级评定要求,分别提交株洲市残军、残警等人员伤残等级鉴定领导小组进行会审和上级省民政厅审批。

(5)按要求将评残材料退回各县市区民政局,整理归档。

2、执行科室负责人责任:

对各县市区民政局上报的评残材料和科室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复审,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再提交株洲市残军、残警等人员伤残等级鉴定领导小组审批。

3、执行经办人责任:

(1)受理各县市区民政局上报的优抚对象等伤残等要求评残的请求确认事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对提供的评残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根据审查情况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执行审批人责任:

对各县市区民政局提供的评残材料和科室工作人员提示的审查意见进行会审,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确定对象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分别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株洲市民政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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