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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许可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筹备申请;
(2)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是否准予筹备的决定;
(3)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自民政部门做出批准筹备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4)民政部门审查、登记。
4、许可期限:民政部门自收到筹备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筹备的决定;自收到成立申请全部有效材料后3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成立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3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收费标准:申请费10元、登记费90元、公告费按实收取。
6、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登记申请书。(完成筹备工作后提交)
二、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1、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申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有规范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范围;
3、许可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社会团体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审查登记。
4、许可期限: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全部有效材料后6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设立申清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纪要;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收费标准:
三、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许可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申请人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民政部门核查、做出决定;
3、许可期限: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
4、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 申请变更事项的报告;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
5、收费标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费40元。
四、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许可程序:
(1)社会团体清算;
(2)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3)民政部门做出决定。
3、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4、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依照章程规定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
(4)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3、许可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3)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登报公告。
4、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收费标准:登记费100元,公告费按实收取。
6、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许可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申请人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民政部门核查、做出决定;
3、许可期限: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
4、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40元。
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变更事项的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许可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
(2)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3)民政部门做出决定。
3、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4、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 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 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印章。
八、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
1、许可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许可程序:(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地民政局审核同意;
(3)省民政厅批准。
3、许可时限:所在地民政局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省民政厅。
4、收费标准:此项许可不收取费用。
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 建设公墓可行性报告;
(3) 公墓总体规划图;
(4) 城市建设部门审核意见和规划土地部门用地审批手续;
(5) 其他相关材料
九、建设殡仪馆、火葬场许可
1、许可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许可程序:(1)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2)举行听证;
(3)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4)按有关程序办理环保、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报市民政局备案。
3、许可时限:
4、收费标准:此项许可不收取费用。
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可行性报告;
(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有关问题的请示。
十、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许可
1、许可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许可程序:(1)建设部门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视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3)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批;
(3)报市民政局备案。
3、许可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含听证等所需时间)。
4、收费标准:此项许可不收取费用。
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部门书面申请;
(2)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可行性报告;
(3)骨灰堂、殡仪服务站总体规划图;
(4)当地政府意见;
(5)城市建设部门审核意见和土地规划部门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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