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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规定

1、不准到下属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2、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

4、不准截留、挤占、挪用低保、救灾、慈善、农保资金。

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民政工作对象“索、拿、卡、要”

6、不准随意在福利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7、不准打牌赌博,参与社会上的赌博活动。

8、不准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收受红包礼金。

9、不准用公款进行高档消费和健身活动。

10、不准做出任何有损民政形象和株洲形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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